□通訊員 陳斌 徐輝 宋華俊
  金陵晚報記者 李靜
  春節就在眼前,早點請假踏上返鄉的路程,是很多外地打工人員的共同期盼。
  昨日,蘇州中院通報了該院二審審結的一起勞動爭議,此案因勞動者臨近春節提前請假導致被辭退而引發。
  法院認定,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對勞動者的請假申請進行明確答覆有違誠信,判決公司支付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8.5萬元。
  小戴是湖北人,2004年8月進入昆山某電子公司工作。該電子公司規定員工請假應提前填寫請假單,未辦理請假、休假手續而擅自離崗者以曠工論處。
  2013年2月9日至2月15日為春節假期。因路途遙遠,小戴於在去年1月30日就通過公司內部網絡填寫請假單,請求2013年2月8日、16日、17日請假三天。對此,該電子公司多次與小戴進行談話,提出因設備檢修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。小戴錶示,因離家較遠常年不能回家,今年春節家裡有一些特殊情況,需要本人回去,故未同意春節留守。
  2013年2月7日晚,小戴踏上了返回湖北老家的路程。兩天后,公司通過內部網絡退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。小戴對此並不知情。2月18日,小戴回到公司上班。此時,公司卻以小戴連續三天曠工為由作出了開除小戴的決定。
  小戴對此不服,提起勞動爭議仲裁,要求確認公司違法解除並支付其經濟賠償金。經過審查,勞動爭議仲裁委裁定駁回了小戴的仲裁請求。
  2013年5月,小戴不服仲裁裁決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,小戴的請假申請未經公司批准,且公司亦多次與小戴談話要求小戴春節期間留守,故可以認定公司已口頭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,小戴明知請假未獲批准連續曠工三天,公司據此解除與小戴的勞動合同合法,故駁回了小戴的訴請。
  小戴仍然不服一審判決,於去年7月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。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,對於員工的請假申請,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明確答覆。雖然電子公司與小戴協商春節留守事宜,但該情節並不能證明電子公司明確拒絕了小戴的請假申請,且小戴對公司春節留守的要求亦未同意。
  小戴是湖北人,其請假日期為春節前一天和春節後兩天,該期間系我國春運期間,小戴的請假申請涉及其春節回家的行程安排,故公司更應在合理期限內儘早進行答覆。
  本案中,公司在春節假期開始之後才駁回了小戴的請假申請,此後公司更是在小戴回公司後直接對小戴作出了開除的決定,沒有給小戴申辯的機會,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。據此,蘇州中院作出前述終審判決。
  ■法官釋法
  法官表示,勞動合同的履行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,對於勞動者的請假申請,用人單位應根據其情形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明確答覆。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日,外出打工的人們往往會在這段時間返鄉相聚,返鄉的人們需要提起預定車票才能保證春節前到家,春運問題也由此而生。
  今年的情況更為突出,今年的春節法定假日是從大年初一開始,所以很多外地員工都會在春節假期前向用人單位請假。對於這些員工的請假申請,用人單位應儘早進行答覆,便於員工作出行程安排;當然對於員工而言,亦應按照誠信原則及早向公司提出請假申請,便於公司進行工作安排。  (原標題:一次請假引發的風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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